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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部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和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有关补充规定(补充更新)

编辑:admin 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各学院:

近期经人文学部各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本学部研究生学位论文申请和答辩程序、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等作出了补充规定,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学位申请与论文评阅答辩有关补充规定

1、在满足学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要求的前提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一份评阅意见达到良好,评阅意见为“及格”的不能多于一份,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至少有两份评阅意见达到良好或以上,评阅意见为“及格”的不能多于一份,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如未达到以上要求,研究生需对论文进行修改,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送审。(2018年9月26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1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补充修订)

2、学院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需有两份优秀,博士生方可提出申请进入学术观点分歧申诉程序。2018年6月22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1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修订)

3、针对学部学位委员会2015年3月讨论通过的“未达到论文发表要求,双向隐名评阅结果为4优1良及以上的博士生,可申请学位”的规定,如评阅过程中另有一份加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平台评审,评阅意见需达到良好及以上。(2018年3月23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有关补充规定

    1、各学院研究生科秘书和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需加强申报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提交给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而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需退回申请且告知该教师隔年才能再申报。

    2、特殊情况不符合条件而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需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同意后方可递交相应学科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以上补充规定自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