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大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委员会文件
外语党委【200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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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条例
(试行)
辅导员是学院和学生连接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班级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是学生确立正确人生目标、健康成长,早日成才的引导者,是培养和教育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兼职辅导员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研究型大学的学生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确保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任职条件和选聘
第一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2、具有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3、热爱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中共党员,担任过学生干部;
第二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岗位设置
1、按年级为单位设置兼职辅导员。
2、学生兼职辅导员将在高年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中选拔,并按“高年级带低年级,研究生带本科生”原则设置。
第三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聘任
1、兼职辅导员的选聘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及学院实际需要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选拔、聘任工作;
2、兼职辅导员原则上一年一聘,成绩突出者可连续聘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1、根据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要求,结合学生思想实际和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思想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关心学生疾苦,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经常深入到班级宿舍,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班级干部会议),全面掌握所负责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
思想状况,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帮助学生解决好各种困难和疑惑。特别是做好三
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杜绝各种异常情况的发生;
3、以定期或不定期的谈话形式来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及思想动态,并及时反馈学生个案情况;
4、配合党、团组织抓好学生的党、团建设,指导团支部做好入党推优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党员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5、抓好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和教育学生确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指导、鼓励和督促学生的专业学习及科研活动,抓好优良学风建设;
6、指导和帮助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7、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学年小结、毕鉴定及各类奖、惩、贷、助工作等学生事务工作;
8、如实反映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并向学院党委报告,及时赶到突发事件现场,协助组织处理问题;
9、参与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10、完成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教育培养由学院党委负责落实,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第六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学生兼职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以年终考核为主,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细则:
1、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2、考核办法包括个人总结、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学院考核。其中个人总结20分、学生评议30分、辅导员互评20分、学院考核30分,考核总分100分;
3、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学院每年按考核等级评选优秀辅导员,并授予“优秀兼职辅导员”称号;对于工作不合格或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予以解聘,或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条 学院将按工作考核情况发放相应的辅导员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党委
报:校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