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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阶段就业实习离校请假的规定(外语【2007】1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10-29

 

 

 

       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外语【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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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语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阶段就业实习离校请假的规定
                              (试行) 
毕业就业实习是本科生为顺利实现就业,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式签订协议之前进行的就业 目标岗位训练实践。由于这一阶段学生有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安排,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 学生就业提供必要的准备条件,经外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对外语学院学生毕业阶段就业实习 离校请假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就业实习需求首先应服从正常教学计划安排,在两者冲突的情况下,就业实习要服从教学工 作需要。
第二条 学生就业实习离校请假从大四第二学期开始考虑。大四第一学期一律不开放就业实习离校请 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假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写明具体的实习地点、单位、岗位性质,以及 请假时间的长度,经由所在行政班班主任签字同意并报班长。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年级辅导员审批, 研究所签字同意,并报学院本科教育科备案;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研究所签字同意,由学院主管教 学的负责人审批;1个月以上交学院相关会议讨论决定。就业实习最长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四条  班长应及时向班主任和所在系报送本班学生考勤情况;凡出现学生旷课、未在寝室就寝情 况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应高度重视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离校就业实习期间,学生安全及相关问题由用人单位和学生个人负责。
第六条 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参加就业实习的学生,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本规定经200742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51日起试行。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2007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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