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
诚信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美德,期末考试即将到来,同学们也进入了紧张的备考复习。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学生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用桌上或者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的;
3.违规使用电子工具或通讯工具的;
4.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5.故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的;
6.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0.线上考试过程中违规使用网络查阅资料的,或违规使用电子设备查阅资料的。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工具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2.出现两次以上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窃取试卷的;
3.篡改分数的;
4.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除以上四项列举的情形之外,学生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以载道,诚信为本;立德修身,诚信为要。请同学们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严于律己,相互监督,共同营造文明诚信的考风,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考试失败仍有机会,考试舞弊失去学位!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维护知识的尊严,用扎实的知识、坚强的意志、求是的态度向自己、向父母、向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外国语学院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