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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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 行)
第一条 总则
外语学院人力资源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有关人力资源事项审议、评定和决策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组成
根据学校相关规定,院人力资源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需占一定比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一人。党委书记担任委员。
(一)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正无私、坚持原则;
2.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3.熟悉学校相关政策及考评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
(二)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学院人力资源工作相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在委员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2.委员会委员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委员会规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3.委员会委员须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院相关工作发展。
(三)委员会委员因下列情形,经讨论同意,取消委员资格: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的,如缺席重要事项审议会议;
4.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制定、审议并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政策和评聘条件。负责教职工的职称、职级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
(二)制定、审议并实施人才工作战略。负责组织各学科推荐的教师岗位引进人选的面试考查及遴选,审议决定拟引进人才的高级职务、招生资格的评聘及岗位等级、岗位津贴的确定等;
(三)与学院人力资源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四条 议事规则
(一)人力资源委员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二)召开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决定事项、评定结论做出决定。赞成票数须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通过;
(三)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
第五条 附则
本工作规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文施行。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