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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04

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外语〔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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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和规定,推进本科生教学与培养工作进程,做好本科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各项工作,特制定外语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是对本科专业与课程设置及教学相关工作进行计划、政策审议和有关业务咨询的机构,也是开展有关业务和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的机构。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专业负责人构成。设主任1名,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另设秘书1名,由本科与继续教育科科长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本科与继续教育科,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接受学院领导,相关决定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院本科专业与课程设置及教学相关工作进行审定;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本科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负责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各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并敦促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组织落实;了解、收集各专业课程教育教学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调整相关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新增专业和专业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与专业培养及相关课程建设有关的质量工程项目;起草和修订与专业课程和专业培养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政策,并推动实施。

第八条  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会议内容及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委员会主任同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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