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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4-04

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文件

 

外语〔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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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培养各项工作,推动各学科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是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领导下的检查、指导和监督机构。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各二级学科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思政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另设秘书1名。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是学院研究生科,负责落实研究生教学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成员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通过,每届任期4年。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为学院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学院研究生教学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1.检查、监督各类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2.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学科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

3.检查、指导和评价研究生课程教学活动;

4.检查、监督和指导研究生开题答辩等活动;

5.检查、监督和指导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

6.检查、监督研究生论文答辩活动。

第八条  积极反映各学科广大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学院和研究生院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次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的议事原则,会议内容及经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委员会主任同意、三分之二委员通过,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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