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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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学院在职教职工出国出境审批暂行规定
根据学校教职工出国出境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有序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在职教职工出国出境的审批程序,特制本规范。
一、长期因公出国出境审批
1、申请长期(六个月及以上)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应在拟出国(境)前三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研修计划,经研究所、教学部、教学科等部门及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妥善安排好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交接,特别要提前做好教学任课的工作安排。相应工作交接完成后开始按照国家、学校等不同渠道的出国(境)项目进入申请程序,填写校人事处所要求的相关审批表。
2、按照审批表所注明的审批程序要求,完成学院各部门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育龄期申请人员需签订《计划生育承诺书》,交组织人事科备案。
3、在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将确定出境日期反馈给学院组织人事科及校人事处。
4、公派出国人员有按期学成回国服务的义务。长期公派出国人员确因合作研究及教学科研需要,拟申请延长期限者,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寄回国外导师邀请延长期限函(含经济资助证明),并填写“浙江大学在外留学人员申请延长审批表”,一般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批准的出国期限,延长以一次为限,最长为1年。经学院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由学校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并抄送所在单位。
二、短期因公出国出境审批
申请短期(六个月以下)因公出国出境人员,须在拟出国(境)前二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研修计划,经研究所、教学部、教学科等部门及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后,妥善安排好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交接,特别要提前做好教学任课的工作安排。之后,在学校外事处网页下载表格,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审批签字,出访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报院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私出国出境审批
1.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工作
自费出国留学、定居、工作的人员应在出国前按规定办妥辞职和离校手续。未办妥手续自行出国的,按擅自出国处理。如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造成损失,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出国人员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因私短期出国
(1)在职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含探望配偶、旅游、探亲等)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进行,并按学校规定履行出国请假手续。由于特殊原因需在工作期间因私短期出国的人员,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校人事处审批。
(2)申请人必须妥善安排好工作,并按学校规定履行出国请假手续等,并填写“浙江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程序表”一式2份,经学院同意,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审批。人事处批准同意后,其中一份交回学院组织人事科,假期结束后1个月内到组织人事科销假,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附则
以上各类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岗贴待遇等按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